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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yber杨光辉律师 (律师) 提出的问题

aqyber
违约金的性质及适用
回答:1 浏览:3384 提问时间:2012/3/13 7:55:36
原告江某与被告钱某于2010年8月初在安庆市某中介服务部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钱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的三间门面房出售给江某,每间40万元,总价款120万元;在8月20日前,江某将购房款交至资金托管中心,双方备齐各方产权过户所需材料;钱某将房屋产权证交于中介方,江某缴纳定金1万元于中介方作为履约保证。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违约金5万元,同时守约方可单方面领取自己的房产证或购房定金。之后,江某以钱某拒绝履行合同,导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于同年9月向安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要求钱某承担违约金及中介方佣金而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安庆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钱某赔偿江某违约金5000元。2011年2月,江某又向安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法院支持了江某的诉讼请求,钱某不服该判决,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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